年来,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88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114人,不批准逮捕759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3697人,经审查,起诉2337人,不起诉650人。
面对校园欺凌,如何明确“法律边界和行为底线”?如何向校园欺凌说不?
“校园欺凌”行为该如何界定?
日前,北京中关村二小“欺凌事件”经网络发酵,引发社会热议。学校、家长和社会对此事是否是“校园欺凌”存在分歧。
“校园欺凌”的界定相当于一个“筛子”,它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作出判断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严格来说,‘校园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不是法律用语。”
他介绍,目前,检察机关对校园欺凌的认定标准,参考的是2016年5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办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中的表述,即“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史卫忠介绍,从近期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情况来看,未成年人涉案罪名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聚众斗殴等几类。在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涉案主体方面,中学生在涉罪未成年人中占比较高。在作案手法上,作案动机的简单性和突发性明显,拉帮结派、恃强凌弱现象较为突出。
宽严相济,依法惩治也是教育手段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张志杰指出,在办理未成年人欺凌和暴力案件时,检察机关会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公正处理,在最大限度上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但对于成年人组织、胁迫、引诱未成年学生实施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的情况将会依法严厉打击。
比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学生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学生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学生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多次对其他学生强拿硬要,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对于发生在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实施的严重欺凌、暴力行为涉嫌犯罪的,则会坚决依法惩处。
“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不是司法纵容,也不是否定和排斥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必要时依法予以惩治也是一种教育手段。”史卫忠说,一味单纯地惩罚和打击,对未成年人的消极作用明显,因此要“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
专门化专业化矫治校园欺凌和暴力
当前,我国《刑法》将14周岁以下定为无刑事责任年龄,对于14周岁以下的涉罪未成年人的惩治措施,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史卫忠介绍,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会严格按照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会同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交由政府收容教养。他坦言:“我国对这一类未成年人的干预矫正,还存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特殊学校发挥作用有限、缺乏有效矫正手段等问题。”
他认为,国外一些做法值得借鉴:一是法律对这类未成年人设置了多种教育矫正措施,理论上称之为“保安处分”,如送入专门学校或专门机构接受教育、矫正,从事社会服务,接受心理辅导等;二是规定相应的司法程序,一般由法院审查决定,这既保证了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又保护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应对校园欺凌“预防重于惩罚”
“很多案件最初都是微小的欺凌苗头,后来愈演愈烈,最后甚至构成犯罪,给当事各方造成很大伤害,令人痛心。”史卫忠认为,应对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贵在预防,重在抓小抓早抓苗头”。这一点,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案件时所遵循的“预防重于惩罚”的少年司法精神。
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在校园安全工作中承担着双重角色,既是司法者,又是普法者。张志杰指出,各地检察机关已经在“法治进校园”巡讲、建设法治教育长效机制、利用“互联网+”加强未成年人法治宣传和校园欺凌暴力预防工作等3方面做了相应工作。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共有7300名检察官担任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单独或配合其他部门建立了2074个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
史卫忠认为,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第一道防线。家长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以自己的行为告诉孩子怎样与人相处。“校园暴力是一个社会现象,是多种不良社会因素作用的结果,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及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各方力量齐心协力加以防治。”他呼吁社会、学校和家庭共同为安全、宁静的校园筑起一道隔离校园欺凌和暴力的保护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