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务服务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普通话水平测试及等级证书的颁发。
(二)性质:公共服务项目。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二款: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2.《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年5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6号发布,自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测试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测试机构)接受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和国家测试机构的业务指导,对本地区测试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实施测试,对测试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开展测试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第二十条: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
三、受理机构 教育厅语工处(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
四、决定机构 教育厅语工处(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师范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话剧表演专业以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社会其他自愿申请接受测试的人员。
六、颁发条件 根据教育部《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经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管理系统测试并达到三级乙等以上的。
七、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个人电子证件照。在校生须提供学生证,代课教师须提供教师证明。
八、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无。
(二)承诺办结时限:测试评分、复审和证书编号生成后30个工作日。
九、办理数量 无数量限制。
十、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6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施行)。
( 二)收费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社会其他行业人员50元;代课教师40元;学生25元。
十一、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2:00,15:00-18:00。 办公地址:南宁市竹溪路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16楼1621室。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815388。 投诉电话:0771—5815386 。
十三、公开查询 登录百度“畅言网”,根据提示凭普通话等级证书上的证书编号+个人身份证号,即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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